关于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5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尚未报送公示2014、2015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尚未报送公示2015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与2016年度报告一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