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背景材料
(2016年12月3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提高开放水平,促进投资便利化,完善投资环境,逐步成为全球跨国投资主要目的地之一。截至2016年11月,我国累计吸引外资超过17600亿美元。外资在促进经济增长、对外贸易、产业升级、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此,12月2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证券、期货、保险领域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等敏感领域有序开放。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摩托车、燃料乙醇、油脂等领域限制。采矿业放宽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限制。“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鼓励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企业开放,促进内外资研发合作。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
二是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审核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中国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上市、发债,拓宽融资渠道。取消外商投资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三是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西部地区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用地继续按最低价标准70%执行。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的管理程序,推广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